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8號
SCDV,112,訴,58,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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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陳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記載訴之聲明(即請 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表明請求設定地上權登記之土地 所在位置,及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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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