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0號
SCDV,112,訴,50,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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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黃峻軒


被 告 史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兩造訂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第7條約定:「如因 本契約書生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二紙 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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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