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劉漢淞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
被 告 温翊均
劉懿蓮(原名:劉逢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萬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温翊均、劉懿蓮(原名劉逢珍)分 別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960萬元,合計為1460萬元。又 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如該表公告 土地現值欄所示,有原告提出第一類謄本為憑,經核算價額 總計為2455萬5571元,依前開規定,本件擔保物之價額高於 擔保債權額,自應以所擔保債權總額146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0480元, 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 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地號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價額 備註 縣市 鄉鎮 段 小段 1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5 8079 3分之1 1300元 350萬0900元 已移轉予解張秀蕊 2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2 15625 3分之1 1300元 677萬0833元 3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750 6分之2 2252元 56萬3000元 4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2 1220 6分之2 2494元 101萬4227元 5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6 30 6分之1 3400元 1萬7000元 6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1246 3分之1 4400元 1827萬467元 7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427 6分之2 1300元 18萬5033元 8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6450 3分之1 1300元 279萬5000元 9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1 2308 3分之1 1300元 100萬0133元 10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1324 3分之1 1300元 57萬3733元 11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2822 6分之2 1300元 122萬2867元 12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1731 3分之1 1300元 75萬0100元 13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1 1770 6分之2 1300元 76萬7000元 14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601 6分之2 1300元 26萬0433元 15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4496 3分之1 1371元 205萬4672元 16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 1178 10分之6 1300元 91萬8840元 17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8 271 6分之2 3400元 30萬7133元 已由新竹縣政府徵收 18 新竹縣 新埔鎮 ○○ ○○ 000-10 48 6分之1 3400元 2萬7200元 已由新竹縣政府徵收 2455萬5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