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奕璿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權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曾兆宗之
遺產管理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肆仟伍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