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號
SCDV,112,補,65,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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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賴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溪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94 萬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 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94萬5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用70萬6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 尚須補繳70萬62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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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