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3號
SCDV,112,補,53,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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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曾泓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劉士煌楊語晶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捌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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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