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2號
SCDV,112,補,32,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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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詹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恒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肆仟柒
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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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