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3號
原 告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被 告 余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對訴外人ARIDA MELANIE MAGNAYE米 蘭妮(下簡稱米蘭妮)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 第8338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 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訴外人米蘭妮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為 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分別以民國109年1月14日以 109年度司執賢字第1622號核發移轉薪資命令(下稱系爭移 轉命令①),命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債權金額範圍內,自收 受系爭移轉命令之翌日起,就訴外人米蘭妮每月得向被告支 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 費等在內)3分之1按月扣押,並移轉予原告。嗣本院再以11 0年10月19日核發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②)在附表二 所示之債權金額範圍內,對於訴外人米蘭妮之薪資債權自收 受系爭移轉命令②之翌日起,依債權比例98.4%移轉予原告。 詎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①、②後,並無聲明異議,原告應 已於系爭移轉命令諭知之範圍內取得米蘭米對被告於109年2 月起至111年10月間每月三分之一薪資債權,惟被告迄未依 系爭移轉命令履行,經原告催促履行,仍置之不理。依訴外 人米蘭妮每月薪資為17,000元及加班費2,268元,扣除健保
費325元,每月薪資為18,943元,再扣除新竹市最低生活費1 7,076元後每月應扣押之金額為1,867元,則原告主張訴外人 米蘭妮對被告之薪資債權,自109年2月起至111年10月止, 共計61,611元(計算式:1,867×33=61,611)。為此,爰依 移轉命令之法律關系,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於本院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61,61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前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訴外人米蘭妮任職於被告之薪資,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9 年1月14日核發系爭移轉命令①,該命令業於109年1月20日送 達被告,又因訴外人米蘭妮之債權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亦聲請對訴外人米蘭妮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經併案執行,嗣本院再於110年10月19日核發系爭移轉命令② ,命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債權金額範圍內,對於訴外人米蘭 妮之薪資債權自收受系爭移轉命令②之翌日起,依債權比例9 8.4%移轉予原告,該命令於110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被告, 而被告均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等情,業據提出系爭 移轉命令①、系爭移轉命令②、通知函暨郵局回執、存證信函 暨郵局回執、薪資表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1622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四、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對於薪資或其他繼 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 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 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 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 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2 項、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 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 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 ,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 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 966號判例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
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 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五、經查,原告執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訴外人米蘭妮對 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本院遂於109年1月14日核發系 爭移轉命令①,該移轉命令於109年1月20日送達被告,有送 達證書附執行卷可參,故被告自應於109年1月21日起將該薪 資債權3分之1扣除14,866元後給付予原告。嗣因訴外人米蘭 妮之併案執行債權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執行訴外人米蘭妮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本院遂於110年10 月19日核發系爭移轉命令②,同時系爭移轉命令①失其效力, 依債權比例98.4%移轉予原告,系爭移轉命令②於110 年10月 2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之警察機關以為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 執行卷可參,並於110年11月6日發生效力,是被告自應於11 0年11月7日起將該薪資債權扣除15,946元後依原告債權比例 98.4%給付予原告。惟被告於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既均未 向本院聲明異議,而據原告提出訴外人米蘭妮之薪資表(見 本院卷第35頁),訴外人米蘭妮聘僱期間自108年5月17日至 111年5月17日,則被告應依系爭移轉命令①按訴外人米蘭妮 自109年2月17日起至110年10月17日,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 ,每月扣除基本生活費14,866後,被告應給付原告訴外人米 蘭妮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共計50,486元,又依系爭移轉命令 ②按訴外人米蘭妮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111年5月17日,每月 實際領取之薪資,每月扣除基本生活費15,946後,再依98.4 %之比例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訴外人米蘭妮對被告之薪資 債權,共計11,985元,兩者合計為62,471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三),則原告僅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訴外人米蘭妮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共計61,611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原應將訴外 人米蘭妮之薪資,自109年2月起,於原告執行名義所示債權 範圍內扣除基本生活費後給付原告,惟被告遲未給付,則原 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亦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移轉命令及薪資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61,611元,及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債權金額 執行費 計息債權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期(民國) 程序費用 144,200元 1,162元 139,200元 自107年3月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1,000元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債權金額 執行費 計息債權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期(民國) 程序費用 移轉比例 144,200元 1,162元 139,200元 自107年3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000元 98.4%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
編號 發薪日(民國) 實領薪資 扣除基本生活費金額 移轉比例 應收金額 1 109年2月17日 17,710元 14,866元 100% 2,844元 2 109年3月17日 17,143元 14,866元 100% 2,277元 3 109年4月17日 17,143元 14,866元 100% 2,277元 4 109年5月17日 17,143元 14,866元 100% 2,277元 5 109年6月17日 17,810元 14,866元 100% 2,944元 6 109年7月17日 17,243元 14,866元 100% 2,377元 7 109年8月17日 17,810元 14,866元 100% 2,944元 8 109年9月17日 17,243元 14,866元 100% 2,377元 9 109年10月17日 15,243元 14,866元 100% 377元 10 109年11月17日 17,810元 14,866元 100% 2,944元 11 109年12月17日 17,243元 14,866元 100% 2,377元 12 110年1月17日 17,243元 14,866元 100% 2,377元 13 110年2月17日 17,810元 14,866元 100% 2,944元 14 110年3月17日 17,243元 14,866元 100% 2,377元 15 110年4月17日 17,243元 14,866元 100% 2,377元 16 110年5月17日 17,810元 14,866元 100% 2,944元 17 110年6月17日 17,443元 14,866元 100% 2,577元 18 110年7月17日 17,443元 14,866元 100% 2,577元 19 110年8月17日 18,010元 14,866元 100% 3,144元 20 110年9月17日 17,443元 14,866元 100% 2,577元 21 110年10月17日 15,443元 14,866元 100% 577元 22 110年11月17日 18,010元 15,946元 98.4% 2,031元 23 110年12月17日 17,443元 15,946元 98.4% 1,473元 24 111年1月17日 18,010元 15,946元 98.4% 2,031元 25 111年2月17日 17,443元 15,946元 98.4% 1,473元 26 111年3月17日 17,443元 15,946元 98.4% 1,473元 27 111年4月17日 17,443元 15,946元 98.4% 1,473元 28 111年5月17日 18,010元 15,946元 98.4% 2,031元 合 計 62,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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