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2年度,14號
SCDV,112,家非調,14,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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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杜陳素珍
相 對 人 杜依容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收養人現設籍在臺中○○○○○○○○,其戶 籍遭遷入戶政事務所前,則係設籍於臺中市南區文心南十路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之住居 所地應在臺中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所屬管轄 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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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