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4號
SCDV,112,司繼,44,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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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楊長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楊勳權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勳權(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里00鄰○○
路00號2樓)於111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楊長耀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楊勳權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
地址:台北市○○區○○街0000號3樓)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勳權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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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