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邱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 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因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 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 79條、第81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 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邱慶祥為清算人,爰依法 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云云。
三、經查,第三人邱國慶前曾向本院聲請解任第三人邱祥裕為理 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以10 8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將第三人邱祥裕所任理想門窗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職務予以解任,並另選派葉芷楹律師理想門窗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查明在案。 從而葉芷楹律師既經本院選派其為相對人任理想門窗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得依法執行清算人之職務,是葉芷楹律師於未 經法院解任前,仍為清算人,自無由股東會再為決議選任清 算人,從而,本件聲請人既非相對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其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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