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18號
SCDV,112,司司,18,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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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惠琪律師即興煦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完結興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 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 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 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8日 就任為興煦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司 字第13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現本件清算程序已於1 11年12月27日像國稅局申報清算,惟後續審查仍須以國稅局 實際作業時間為準,致無法於原清算期間內完成,爰聲請准 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35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 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7月18日完結興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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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