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陳燕倫
訴訟代理人 吳祥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億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億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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