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77號
SCDV,111,訴,1177,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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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林振源
林振鈴
林永章
許明標
林怡伶
林佩琪

林龍珠

林愛珠
賴榮華
林淳
徐萬乾
江鋆欗
陳隆寶
沈世晶
楊淑雲
陳宣瑜
錦雲
林秉毅
林涵堉
林資
林依蓉
陳郁翔
陳玫君
林麒祥
林麒賢
林麒華
許萬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張桃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 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 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載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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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