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陳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新竹縣○○鄉○○路00號房屋,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4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 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1月4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