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01號
SCDV,111,訴,1101,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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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陳素鳳

符駿顯

符湘英

符湘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英豪律師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10樓,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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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