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陳素鳳
符駿顯
符湘英
符湘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英豪律師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10樓,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