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蕭家松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郭來標
原 告 黃維宏
陳蕙娟
皮華生
曾繁隆
邱佳禾
林子平
張錫嘉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17號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 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 告。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17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 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