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79號
SCDV,111,補,1279,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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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吳俊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玲溶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查明,是否「追加」就坐落○○鄉○○段0000建號建物(原
告及被告應有部分各二萬分之一,合計一萬分之一),一併為分
割(因上開建號建物,似應依附於同段0000建號建物一起處分,
無法分開處分,此從設定抵押權之標的,係包括0000、0000建號
及000地號土地持分可佐),倘欲追加,請速具狀到院,繕本逕
送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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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