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姜義漢
被 告 余貴英
姜雯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57952元(
計算式:土地部分1,021,652元+建物部分336,300元=1,3579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0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