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溫陳蘭妹
代 理 人 尚佩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明珠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
貳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