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1年度,398號
SCDV,111,竹簡,398,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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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398號
原 告 施瑞明

法定代理人 何淑珠
原 告 施淳
施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張乃其律師
被 告 張文龍

蕭偉麒德發號

蕭永隆高峰商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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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