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69號
SCDV,111,司催,269,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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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何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不慎遺失被竊聲請公示催告,而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皇朝食品 有限公司,受款人為百捷食品有限公司,聲請人既非發票人 或受款人,又未於向金融業者通知掛失止付時於掛失止付通 知書內「票據掛失止付實際緣由」或「備註」欄內敘明如何 取得該支票,復未於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狀內釋明 其如何由受款人背書轉讓該支票,尚難認其提出上述掛失止 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釋明為票據權利人 之原因,補正通知於民國112年1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即未能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 ,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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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捷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