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67號
SCDV,111,司促,8667,202301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富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富隆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已出境,並於民國111年4月29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