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60號
SCDV,111,司促,8160,202301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裕

馬秀娟

一、債務人馬秀娟曾裕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
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馬秀
娟、曾裕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柒佰壹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裕皓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
債務人馬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6萬2,53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0年11月01日起按月還本
付息,查債務人於111年04月27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
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
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三
)、詎債務人曾裕皓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尚欠本金新臺幣34萬7,94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馬秀
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
: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32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5232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04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25232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322713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2 新臺幣322713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04日止 年息1.4% 002 新臺幣322713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32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22713元 馬秀娟曾裕皓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