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30號
SCDV,111,司,30,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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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鄒正廷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鄒正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已向本院呈報相對人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0日准予備查在案。又鄒正廷同意且經相對人福麗斯企業 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鄒正廷為相對人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之各項 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福麗 斯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聲請人之願任同意書暨身分 證明文件、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 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 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鄒正廷為福麗斯 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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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