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瑛姿
被 告 王文進(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慧珠(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瑞(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慧慈(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所示新竹縣○○鄉○○段000地號面積欄位「60.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0.2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