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9年度,24號
SCDV,109,家財訴,24,2023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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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瑛姿


被 告 王文進(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慧珠(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瑞(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慧慈(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所示新竹縣○○鄉○○段000地號面積欄位「60.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0.2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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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