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2號
SCDM,112,聲,72,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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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謙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
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謙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 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10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12年9月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89864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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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