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國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國維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合計刑期3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2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