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萬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
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萬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 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4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12年3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10190566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