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6號
SCDM,112,聲,26,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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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坤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坤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 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 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宣告併科罰金 新臺幣6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罰 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仍應依 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共4罪)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8日 109年12月份某日至110年1月25日 109年9月初至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86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86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50號 110年度訴字第650號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2日 111年4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50號 110年度訴字第650號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9日 111年2月9日 111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6號 (刑期自113.3.23至117.3.22)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9號(有期徒刑2年部分,刑期自117.3.23至119.3.22,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易服勞役20日,刑期自119.3.23至119.4.11)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5前某日至109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83號(刑期自119.4.12至1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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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