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原 告 潘朝龍
被 告 鄭哲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