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
原 告 王姿涵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霈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霈璟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