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25號
SCDM,111,訴,325,2023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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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育




李定群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育強及李定群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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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