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即
受 刑 人 羅義昌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
聲字第922號),不服本院111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下稱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罪 ,業經原審法院以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1至5、7、10、13 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未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駁回 該聲請,然受刑人係同意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 中,附表編號1至5、7、10、13、17至1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附表編號6、8、9、11至12、14至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亦不願繳納易科罰金,是原裁定容 非妥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提起抗告等語。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均分別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稱之「不利 益」,係重在不同審級判決間所諭知刑度,或先後定執行刑 裁判間所諭知刑度總和輕重之比較,其比較之基準,在於刑 度數額之多寡。非謂在定執行刑時,應以前已諭知執行刑之 裁判與其他單獨宣告刑責之判決,作為定執行刑之依據。是 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 但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 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僅其執 行刑之刑度,不得違反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已(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或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 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 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則於民國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 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 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 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 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是修正前刑法第50條既剝奪受刑人原 得選擇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 之刑法第50條規定。
㈡查受刑人甲○○所犯如本裁定附表所1至5、7、10、13、17至18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6、8、9、11 至12、14至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 ,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 回覆表及本件刑事抗告狀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頁、 第153頁至第154頁),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確係經 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 罪定執行刑,抗告意旨執此認原裁定容非妥適,為有理由, 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更正裁定。
四、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 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 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
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 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 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 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 可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 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 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 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 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 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 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 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 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 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 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 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 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依前說明,前揭裁 定及判決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所犯各罪宣告刑 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附表編號1至編號16部分 )與6月(附表編號17至編號18部分),加總後之14年4月總 和範圍內,考量受刑人本件犯罪類型為竊盜6次、加重竊盜4 次、強盜3次、恐嚇取財未遂2次、無故侵入住宅1次、施用 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各1次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則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揆諸上揭 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 ,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 及目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
五、末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
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 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 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 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 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 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 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 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10、13、1 7至18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其他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 表編號6、8、9、11至12、14至1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本院 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恐嚇取財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犯罪日期 97年5月28日晚間某時許 97年5月29日晚間某時許 於97年5月30日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97年8月28日 97年8月28日 97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確定日期 97年9月19日 97年9月19日 97年9月19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確定。(註)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7月。(註) 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罪日期 於97年5月30日凌晨某時許 於97年5月31日下午2時許 於97年6月1日晚間1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97年8月28日 97年8月28日 97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確定日期 97年9月19日 97年9月19日 97年9月19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確定。(註)
編號 7 8 9 罪名 恐嚇取財未遂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8月。(註) 有期徒刑8月。(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97年6月2日上午11時4分許 96年9月10日下午2、3時許 96年9月10日下午5、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6號 97年度易字第586號 判決日期 97年8月28日 97年9月17日 97年9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97年度易字第586號 97年度易字第586號 確定日期 97年9月19日 97年10月21日 97年10月21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確定。(註)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無故侵入住宅 攜帶兇器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7月。(註) 有期徒刑10月。(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96年9月10日下午5、6時許 97年5 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 97年6月3日晚間8、9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3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5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第15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6號 97年度易字第841號 98年度訴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97年9月17日 97年11月28日 98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586號 97年度易字第841號 98年度訴字第59號 確定日期 97年10月21日 97年12月26日 98年2月13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確定。(註)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強盜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5年10月(註) 有期徒刑5年10月(註)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328條第1項 刑法328條第1項 犯罪日期 97年6月3日晚間8、9時許 97年6月1日凌晨2 時40分許 97年6月1日凌晨2 時5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第15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402號、第79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402號、第79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9號 98年度訴字第187號 98年度訴字第187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13日 99年4月9日 99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9號 98年度訴字第187號 98年度訴字第187號 確定日期 98年2月13日 99年5月10日 99年5月10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確定。(註)
編號 16 17 18 罪名 強盜罪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註)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所犯法條 刑法328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3 款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3 款 犯罪日期 97年6月1日凌晨5 時25分許 96年9月20日上午9時許 96年12月25日下午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402號、第79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03號、第104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03號、第104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87號 110年度易字第714號 110年度易字第714號 判決日期 99年4月9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87號 110年度易字第714號 110年度易字第714號 確定日期 99年5月10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確定。(註) 附表編號17至編號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