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詩穎(原名徐天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8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詩穎與同案被告陳金川、許芙萍(2 人業經本院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凌晨2時許,分別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機車(車主:溫芷菱)、車牌號碼000-000號 機車(實際車主:蔣德源)前往新竹縣○○市○○路00號(興時 代社區)前臨時電箱,由同案被告陳金川持客觀上可以作為 兇器使用之鐵剪(未扣案)竊取臨時電箱電線(價值共計新 臺幣29,376元),得手後3人騎乘機車載運電線離去。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持兇 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業於112年1月2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