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1年度,148號
SCDM,111,交訴,14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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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志中
被 告 鄭智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39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智豪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量刑審酌:查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與車禍告訴 人達成和解,此有新竹縣竹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應堪採信,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394號
  被   告 鄭智豪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鄭智豪於民國111年6月3日夜間8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不詳之乘客,沿新竹縣竹東鎮東寧路 往下公館方向行駛,途經東寧路與竹榮路交叉路口,本應注 意機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竟疏未注意及此,前述機車輪胎不慎壓過行人廖芳靖右腳 掌,致廖芳靖因之趴倒在地,並造成廖芳靖左大腿挫傷及右 腳挫擦傷等傷害(鄭智豪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調解 成立並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詎鄭智豪應知肇事致 人受傷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 或向警察機關報案,竟棄廖芳靖於不顧,兀自騎乘前揭機車 離去,嗣廖芳靖經路人協助就醫並報警究辦,始為警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廖芳靖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1 被告鄭智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陳述 被告鄭智豪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騎乘機車到場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知悉肇事之情事云云。然觀諸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資料,告訴人與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非常接近,難認被告前揭不知云云,足以採信。 02 證人即告訴人廖芳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伊當時要過馬路,伊原先以為對方機車在比較遠的地方,沒想到過馬路到一半時,會被撞到,且對方沒有留下來救護等事實。 03 證人廖郁惠於警詢中之證述 伊有看到機車擦撞到小姐,導致小姐倒地,伊有看到機車頓一下,從前方路口逕行離去等事實。 04 職務報告(111年6月15日)、竹信醫院診斷證明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DE-3580)、現場及受傷相片(含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1張 被告鄭智豪確有前揭肇事逃逸犯行,而渠所辯不知情云云,應為卸責之詞不能採信。 二、核被告鄭智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 肇事
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2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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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