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701號
SCDM,111,交易,701,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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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易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呈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15991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13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林汶潔
通 譯 周莉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徐呈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徐呈銘前於民國11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於111年8月22日執行完畢。
㈡、詎徐呈銘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0月21日晚間10時許起至10時 30分許止,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1 杯後,已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 ,仍於翌(22)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22)日下午1時30分許,徐呈銘行經 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與自由路口時,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 查,由於其身上帶有酒氣,經警於同(22)日下午1時48分許 當場測得徐呈銘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知 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 林汶潔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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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