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99號
SCDM,109,訴,999,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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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 9708、11641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2709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就追加起訴
被害人趙欣瑜遭詐騙帳戶部分漏未判決,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
判程序,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振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白色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卡壹張)及紅米藍色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卡壹張)均沒收。
事 實
范振驊於民國109年7月中旬某日起,加入身分不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為「麵包」、「偉弟」、「皇帝」、「果醬」、「壞寶」、「壞壞」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負責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存摺包裹之「取簿手」。范振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推由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得趙欣瑜(已無罪確定)申辦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並由范振驊依指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取得帳戶後上交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理 由
一、法院對合併起訴之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拘束 ,如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其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 並未消滅,祇屬補充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 55號判例意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范振驊之自白。
㈡被害人即證人趙欣瑜之指訴。
趙欣瑜申辦如附表所示帳戶存提交易明細、全家士林店訂單 編號:00000000000號貨件明細。
趙欣瑜提出其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交付帳戶資料之手機LINE 通訊軟體及簡訊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范振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與「麵包」、「偉弟」、「 皇帝」、「果醬」、「壞寶」、「壞壞」等人間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 能力賺取所需,明知現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對被害人之財 產、社會及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危害,竟輕易加入詐欺集團擔 任取簿手以牟取不法報酬,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 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又僅擔任基 層之取簿手,而非屬詐欺集團之核心成員,且已與大部分被 害人和解且賠償部分金額,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承大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直播代銷,月收入情形,暨家中成 員、婚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11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扣案如主文第2項所示手機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聯繫所用,業 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另考量被告已與大部分被害人和解,並按約 定給付款項,金額遠高於其所述之所得報酬約新臺幣1萬元 ,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應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另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就補充判決部分經檢察官陳子維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提供帳戶者 詐騙集團索取帳戶資料方式 民國 新臺幣 金融帳戶 詐騙集團取得左揭帳戶資料方式 1 趙欣瑜 (未提出告訴,涉嫌幫助詐欺部分,業經無罪判決確定) 上揭詐騙集團推由某員,自109年7月13日中午12時4分許起,透過其所申設、暱稱為「張剛瑜」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下稱LINE帳號),與趙欣瑜聯繫,且偽以協助申辦信用貸款之名義,向趙欣瑜索取金融帳戶,致趙欣瑜誤信為真而同意提供,且於109年7月16日晚間6時22分許,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新莊信義店,以快遞包裹(訂單編號00000000000)店到店取件之方式,將其所申辦右揭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士林店,另透過其LINE帳號通訊功能,告以各該提款卡密碼,而交付上揭帳戶資料;其後趙欣瑜接獲銀行通知,其右揭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始知被騙。 1.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2.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華南銀行帳戶。 3.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 4.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玉山銀行帳戶。 范振驊依「麵包」指示,按其代號「2號」之角色分工,於109年7月18日凌晨4時7分許,駕駛其向三民小客車租賃行所承租、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租賃小客車,前往左揭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士林店,且下車入內領取趙欣瑜所寄送之左揭包裹,並將該包裹轉交予「麵包」所指定之人,而供上揭詐騙集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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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