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1號
PCDV,112,除,1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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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松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余仁彬(現更名余仁濱) 104年10月16日 105年12月30日 6,000,000元 TH0400118 002 余仁彬(現更名余仁濱)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30日 500,000元 CH5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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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