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1號
PCDV,112,重訴,11,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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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湘宜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林宏澧(已更名為林宏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以民法739條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300條債務 承擔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起訴狀所載被告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之1之居所,於本院送達起訴狀缮本時業經以遷移遭退回<見 本院卷第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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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