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被 告 興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蔡松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3,600,760元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895,104元,合計4,495,864元。而被告係設於「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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