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何蜀娟
被 告 唐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