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蘇守義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被 告 童國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