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5號
PCDV,112,補,75,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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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被 告 森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閎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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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