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7號
PCDV,112,補,57,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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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吳松麟
被 告 周瑞慶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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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