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4號
PCDV,112,補,44,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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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江玉珍即原動力企業社

被 告 張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映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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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