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清算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號
PCDV,112,補,15,20230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影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麟


被 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訴訟代理人 吳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交付兩造合資事業「杏林醫院」影片
自民國105年5月12日起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止之會計帳冊、憑
證、傳票、儲金簿、事業收入支出憑證、財務報表、損益表及其
他有關合夥事業決算所需文件供原告閱覽。㈡被告應協同原告清
算前項合夥事業財產。經核原告上揭二項請求,彼此間並無競合
或選擇關係,乃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且均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故上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額分別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1,650,000元,合計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泠

1/1頁


參考資料
影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