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李依榛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3萬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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