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5號
PCDV,112,補,115,202301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成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海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劉駿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1/1頁


參考資料
成居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