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號
PCDV,112,補,107,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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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林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2萬元(伍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620(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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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